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宥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林宥菻(原名:林宥蓉)」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宥菻(原名:李宥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