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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戴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戴周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