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049號
代 理 人 郭品辰
兼法定代理 梅家瑞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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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 | |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