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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82號
債  權  人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簡暟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原住雲林縣○○鎮○○街0號,其戶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遷至雲林○○○○○○○○,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