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7號
上
聲請人人與
相對人郭文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未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 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