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3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翊恩(原名:黃善騰)
黃裕欽
郭彙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黃翊恩(原名:黃善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裕欽、郭彙蓁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二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45,5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
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黃翊恩(原名:黃善騰)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欠聲請人113,76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黃裕欽、郭彙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