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38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向
聲請人申請市話服務使用,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0日繳款29,795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證一),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相對人
迄今積欠113年9月至113年11月之各期帳單合計電信費用75,929元,有係爭電信服務帳單(證二)為證。二、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客戶資料系統畫面。 二、電信服務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