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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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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淑媚於民國91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