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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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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吳于婕(原名:吳春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212,200元
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自95年4月27日起至95年10月26日止,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
自95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3.6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05,814元
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延滯第1個月(含)當月計付新台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3
21,489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