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6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秝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陸佰元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相對人李秝榛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7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1.72%)加年利率1.15%,合計為年利率2.87%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605,872元及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605,87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