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7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闕隋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