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8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鄭詔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