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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豐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64,9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6,9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45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4962元
楊豐益
自民國113年0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002
新臺幣
506963元
楊豐益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39%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4962元
楊豐益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06963元
楊豐益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