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9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俊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曾俊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累計46,037元正未給付,其中42,171元為消費款;2,66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