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9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趙正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趙正成於民國91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21,140元正未給付,其中20,265元為本金;767元為利息;1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927號
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