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號
債 權 人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同源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聲請人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倘其聲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未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
依職權查閱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均為陳錫湖,依公司法第223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
法律行為時,由
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