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櫻木實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林家榆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 | | | |
| | | | |
| | | | 自112年9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2年10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