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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瀚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債  務  人  杜宜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