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鶴昌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船隻南海301、302、303號、富冠808號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