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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債 權
人 巨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定緯
代 理 人 蘇亦
洵
律師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吳珮語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
二、
相對人
富田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