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5505號
債 權 人 雅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祥亨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祥滿興號為祥亨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依據,並提出
佐證。
二、債務人祥亨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