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012號
債 權 人 莊智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鍾祥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惟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得成為種類債權標的之有價證券,如無記名股票,禮券等,始該當之。若屬特定物之給付,如以對特定人或
背書人支付為內容,或記載特定編號之有價證券,即
非此處
所稱之有價證券。次按
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鍾祥鳳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加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蘇漢皇印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惟狀內並未提出㈠
系爭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㈡債權人與
第三人莊趙春綢是否已依協議書商議二人各得股數並已通知債務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債權人
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無從判斷債權人之聲請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尚
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