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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陳振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緣相對人陳振男分別於1、民國103年07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497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06日止,利息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6%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及於2、民國104年0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 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8983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497元
陳振男
自民國111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51342元
陳振男
自民國111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497元
陳振男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台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至清償日止

002
新臺幣51342元
陳振男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台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