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債 權 人 運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甲○○○○○○○○○○○○○、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釋明債務人甲○○○○○○○○○○○○○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權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甲○○○○○○○○○○○○○」;如係合夥,債權人應載為「甲○○○○○○○○○○○○○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3月6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