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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佘雁玲、佘陳玉芬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系爭
契約經債務人佘雁玲全體
法定代理人
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
債權讓與
通知債務人佘陳玉芬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