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
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季宗杰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
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