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參萬伍仟陸佰零陸元(二)壹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三)壹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四)伍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五)肆拾陸萬零肆佰零伍元(六)壹拾玖萬柒仟柒佰參拾柒元(七)壹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八)參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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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5年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95年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95年6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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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5年8月30日起,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95年7月26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幣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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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