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廖元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延滯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