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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惠文於82年12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4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13元
林麗娟
自民國111年1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92215元
林麗娟
自民國111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92215元
林麗娟
自民國111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