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
盧志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又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又榕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志朗給付之。
㈡債務人陳又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又榕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陳又榕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志朗給付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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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3年3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 | | | 暨自113年4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