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3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美葳於民國92年06月30日向
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
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