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頤萱
債 務 人 胡晴渝(原名:胡靜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