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絜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零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陳絜琳於000年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二)債務人
迄113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10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56,30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09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6,308元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