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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魏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十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魏光和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1年9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