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蘭芳
上
聲請
人林蘭芳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
聲請狀
附表
所載
發票人「邱威暢」,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所載之「欣和工程有限公司邱威暢」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票據付款之金融機構,台端登載為「林蘭芳」,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