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明景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明景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
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
所載發票人「華南銀行苓雅分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旭昇」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