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
聲請狀附表
所載支票號碼「APP0000000」、帳號「000000000」,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號碼「AAP0000000」、帳號「000000000」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檢附更正後之
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