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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威
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馷杉
上
聲請
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
聲請狀
附表
所載
發票人「第一銀行新興分行」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登載「裕鈜實業股份有公司/黃景聰」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應為票據付款之金融機構,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