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0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108號
債 權 人 楊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債 務 人 陳奕如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寶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全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分別於112年8月2日、112年12月10日自該第三人處退保,又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悅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