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3455號
設台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550號7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富連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富連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以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南市財佳字第1132809977號函之內容,前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為台南市○○區○○0000號
。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