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3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86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小琪  
相  對  人
債務人    蘇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對人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設籍雲林縣○○鎮○○00號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