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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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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04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6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士頡  
債  務  人  陶育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0號28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