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05296號
上列
當事人與劉智皓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繳納
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定有明文;又經法院命
債權人補正
上開事項而拒不補正者,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文。
二、
經查,
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惟未繳足執行費,經本院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足,其聲請強制執行於法
即有未合,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