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438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廖文萍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
債務人對
第三人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
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南市,
非 屬本院轄區,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