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4502號
設台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
住○○○○○區○○路00號11樓
即債務人 蔡季軒 住○○市○○區○○路000○0號15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壹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乙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