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46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沛鑫
債 務 人 林麗芬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