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599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家雯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
執行名義,
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
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之存款及黃金存摺債權強制執行,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郵政儲金存款債權、股票及有價證券、保險契約債權等,
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
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
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