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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5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99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家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及黃金存摺債權強制執行,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郵政儲金存款債權、股票及有價證券、保險契約債權等,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