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83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慶國
債 務 人 梁祐豪
債 務 人 何秀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原先聲請扣押
債務人梁祐豪於
第三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然前開第三人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傳真
異議表示債務人係在桃園
分公司任職;此外,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梁祐豪以及何秀娟的勞保加保資料,
經查,債務人何秀娟現加保於第三人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債務人梁祐豪現加保於第三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原燒桃園台茂店(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樓)以及崧睿企業社(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