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18917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
、3、5、8、12樓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葉天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9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葉天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9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美慧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葉天禎、謝美慧之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戶籍均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9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