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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18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9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楊志民  住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50巷4弄8之
            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文禾二廠,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